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29 来源: 省人社厅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1869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业引导贷款操作原则

1.市级操作:我市初始创业引导信用贷款、创业发展贷款的资格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审批发放由受委托的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地址:六安市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6楼)、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地址:六安市大别山路13号)负责。

2.联合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借款人的贷款审批,由建设银行六安分行牵头,联合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资质审查,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根据职责分工,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六安分行负责发放贷款。

3.精简高效:借款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只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一套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资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借款人在贷款审批阶段,向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各提供一套材料,由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放贷意见。

二、创业引导贷款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

主要扶持在六安市境内初始创业且在六安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

主要扶持在六安市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在六安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工作,会同科技、共青团、教育、民政、高等院校、人才服务等部门(机构)广泛征集创业项目,按照《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要求,积极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

(二)为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资格审查工作,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季度将正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且在还贷期内的借款人名单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四、市级各部门受理贷款联系方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卢皓   联系电话:3376032 

(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联系人:童欢   联系电话:3378220

(三)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

部门负责人:王琼  联系电话: 3332606

客户经理:刘功兵  联系电话: 3338658

(四)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

联系人:张博    联系电话:3390201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doc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