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29 来源: 省人社厅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1869号)规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引导贷款操作原则

1.市级操作,是指初始创业引导信用贷款、创业发展贷款的资格审核,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由受委托的市级国有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建设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

2.联合审核,是指借款人的资格审查,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对借款人的资料进行审查,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借款人的贷款审批,由建设银行牵头,联合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资质审查,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根据职责分工,担保公司负责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负责发放贷款。

3.精简高效,是指借款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只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套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资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借款人在贷款审批阶段,只向建设银行提供一套材料,由建设银行、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放贷意见。

二、初始创业贷款操作流程

(一) 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向创业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

2.借款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或退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查

1.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借款人以下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1)借款人应为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或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借款人的企业应在安徽省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借款人应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4)借款人不在小额担保贷款还贷期内;

(5)其他情况。

2. 通过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查的借款人名单,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材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对审查不通过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三)贷款审批

1.建设银行根据《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人进行初审,及时通知通过初审的借款人作进一步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证)卡;

(2)借款人身份证、个人股东的身份证;

(3)公司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

(4)建设银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①上一年度或当年的企业税票/纳税申报表,②借款人及企业情况介绍(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企业获得荣誉和认证信息、企业享受政府补贴资金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③企业客户发展前景,④其他材料。

2.对通过初审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应联合担保公司共同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对于同意放贷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按照程序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调查和放贷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三、创业发展贷款操作流程

 (一) 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向创业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

2.借款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或退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查

1.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借款人以下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1)借款人应为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或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借款人的企业应在安徽省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2年以上;

(3)借款人应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4)借款人的企业应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5)其他情况。

2.通过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借款人名单,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材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对审查不通过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三)贷款审批

1. 建设银行根据《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对通过贷款资格审查的贷款人进行初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证)卡;

(2)借款人身份证、个人股东的身份证;

(3)借款人、保证人上两个年度经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以及对报表中重要科目的说明;

(4)抵(质)押物清单与权属凭证、建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机构借款及担保的决议原件;

(6)抵(质)押物为第三方法人企业的,需提供第三方法人企业有权机构同意以特定财产进行抵(质)押的决议原件;

(7)以自然人拥有的商品房住宅抵押的,须提供该商品房住宅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证明原件;

(8)建设银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①上一年度及当年的税票/纳税申报表、购销合同,工业企业还需提供电费发票,②涉及到土地抵押的应提供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及土地款付清的相关凭证、土地契税完税凭证,③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借款人基本情况、企业获得荣誉和认证信息、企业享受政府补贴资金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④客户发展前景,⑤其他材料。

2.对通过初审的借款人,建设银分行应联合担保公司共同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对于同意放贷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按照程序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调查和放贷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借款人项目为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及国家明确产能过剩限制贷款等行业不在创业引导贷款的扶持范围内。

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担保公司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各自公布受理贷款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点。

 

附件:1.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

3.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

4.创业引导资金贷款建设银行联系人名单

5.创业引导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图

2013年12月30日